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0802 证券简称:ST 金象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防
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江苏省金象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
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定金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 提供担保的注意事项
1.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外汇担保。
3.不得为非独立核算的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4.原则上不得对非业务往来公司、单位提供担保。
5.为所控股、参股的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按投资比例对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
面合同,约定公司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在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等有关
法律法规,且合同事项要明确。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
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八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
进行审查。
第九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
押物登记,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应严格执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如发现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可以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免职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他第三方(包括公司持有 50%权益以上[含 50%]的子公司)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第三章 担保风险监控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
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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