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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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威尔凯电气(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本次指派王琳、谢峰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点在上海市奉贤区青港经济园区光大路211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余镕材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429,5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85.92%,其资格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议案》《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共 10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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