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30775 证券简称:吉华材料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将相关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但是不得将需要以特 别决 议通过的职权及法定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第八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事项、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本制度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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