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6]邦盛股字第 084 号
中国·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A座12层电话(Tel):(010)82870288 传真(Fax):(010)82870299
二○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6]邦盛股字第 084 号
致: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2026 年 1 月 5 日,公司在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以下简称“《会议临时提案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2026 年 1 月 4 日,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 35.16%
股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聂晖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在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会议中增加临时提案。
经核查,前述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属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临时提案提出的时间系本次股东会召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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