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1 17:35:36 股吧网页版
百博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0774 证券简称:百博生物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 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南百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公司下属企业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为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循本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七条 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
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
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关于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
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应提出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尽可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予以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担保申请书;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