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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7 15:59:08 股吧网页版
正扬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30773 证券简称:正扬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明确一人为信息披露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
责任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除此以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不能近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披露。

第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除此之外,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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