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30773 证券简称:正扬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本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
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对外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本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对
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
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对外投资管理的
主要形式,论证、审议和监控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支行。
第二章 投资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
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本制度的对外投资包括:
1、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它资产;
2、购买其它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3、在证券或期货市场购买股票、外汇、期货等;
4、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5、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转换;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 5%以上、30%以下,或虽超过 30%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单项资产购买、出售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逐步形成主业突
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协助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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