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30773 证券简称:正扬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四条所列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一)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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