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证券代码:830773 证券简称:正扬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工作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洛阳正扬冶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本公司加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但可
以在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该决议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3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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