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0772 证券简称:远航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威海远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08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威海远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远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威海远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发布。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及其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 定期报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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