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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7:32:56 股吧网页版
九号公司:九号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Ninebot Limited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Ninebot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Ninebot Limited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及投资者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及

(六)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中国境内主要经营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五)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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