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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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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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九号有限公司(Ninebot Limited)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号有限公司(Ninebot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旭琦律师、李健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与存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托人”)
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签署的《九号有限公司存托凭证存托协议》(以下简称“《存
托协议》”)、《九号有限公司经第三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Ninebot Limite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 年 4 月 1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九号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小
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A4 栋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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