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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6 21:28:15 股吧网页版
中芯国际:中芯国际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7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6 月 1 日经股东会批准,2023 年 6 月 28 日及 2026 年 6 月 26 日经股
东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
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与《科创板上市规则》合称为“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依照适用法律、法规或规例、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公司股东会可行使相关权力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普通决议案或特别决议案的形式决定相关事项,可以普通决议案通过的事项,均可以特别决议案通过。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以普通决议案决定以下事项:

(1) 决定本公司业务的根本变化;

(2) 批准增加本公司股本总数(包括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认股权证等影响公司股本的证券);

(3) 批准注销在有关决议案通过当日法定股本中未发行的股份或未同意发行给任何人的股份;

(4) 批准将本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合并为面值大于章程大纲规定的票面价值的股份;

(5) 批准将本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分拆为面值小于章程大纲规定的票面价值的股份或无票面价值的股份;

(6) 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

(7) 审阅批准本公司的年度报告;

(8) 批准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份期权、限制性股份及股份增值权等);

(9) 批准本公司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且一年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的事项;或向构成《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关连人士”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提供担保(符合豁免条件的除外);

(10) 批准本公司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的主体(i)提供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ii)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iii)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财务资助;或(iv)向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需经股东会审批的财务资助;

(11) 决定委任及解任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及其他执行董事),并厘定董事酬金,并于解任董事时委任新董事接替被解任董事的职位(在《公司章程》中允许董事会任命或解任的情况除外);

(12) 批准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因董事或前任董事被解任或退休而向其支付的任何补偿;

(13) 委任或罢免审计师,并厘定审计师报酬;

(14) 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交易(本规则第六条(5)规定的情形除外);

(15) 批准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关联(连)交易;

(16) 适用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可以普通决议案批准的事项。

不拘于本规则的其他约定,若适用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某些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东(包括其适格的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则从其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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