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集成电路制造和装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4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之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亦潇 苏冬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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