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芯北方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并充分了解相关材料之后,就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东洲评估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利益关系或冲突,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
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参考标的资产的评估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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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仁达 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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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明 陈信元
202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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