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0 年 11 月 11 日获董事会批准,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
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若有)、实际控制人(若有)、收购人(若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若有)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信息范围、方式及条件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 董事会已就该无需签署协议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但已书面承诺保密的除外;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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