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 30 日获董事会批准,2024 年 11 月 7 日及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董
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
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芯国际”)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境内有权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机关颁布的《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芯国际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在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和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并表企业”)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与并表企业合称“下属企业”)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若有)、实际控制人(若有)、收购人(若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若有)及其成员等;
(二)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若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相关中介机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在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有)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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