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内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会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标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条 股东会的召集人及主持人应组织现场参会股东充分讨论议案后表决。
第十一条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时就议案内容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答复股东的质询、询问。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与会人员对决议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中。
第十七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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