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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8:45:56 股吧网页版
天能股份: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
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
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
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 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
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 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四条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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