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9
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审核通过日期】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于【注册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上市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科七路 6 号
邮政编码:3003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程序同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与变更程序。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做到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
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先进电源服务国家,绿色能源造福人类。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计量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池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
认购。前述发起人各自认购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
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563,223,890 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序号 认购股份数 持股 出资方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万股) 出资时间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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