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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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2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2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安全生产情况...... 2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7二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
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所涉其他事项...... 27
二十三、 结论...... 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及上交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一)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副本都与其正本相同,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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