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督机制,给予
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将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
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
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二章 利润分配基本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诉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
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依
法发行优先股。
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亦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
进行中期分红。
第七条 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为:
(一) 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除外)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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