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或外部自然人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要求被担保人应提供至少以下材料,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相符);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除外);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七)董事会认定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定。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下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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