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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7:18:06 股吧网页版
瑞可达: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
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对参股公司经营情况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独立的评价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
部门,审计部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外勤补贴、
外聘中介机构费用等,列入公司的财务预算。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编制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四)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进行审计,重要岗位的离任审计;

(五)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七)不定期开展廉洁检查(包含但不限于问卷调查、供应商廉洁告知函、阳光采购承诺书等);

(八)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计或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提供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各种形式文件、资料,检查有关资金和财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含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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