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行业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了《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5、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
(6)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2、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各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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