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依据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及《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其的定义。
第三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视同公
司行为。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
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
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
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就第六条所
述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
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组织有关内审人员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制作自查报告;必
要时,可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核查。
若公司董事会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自查后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董事会应将自查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第九条 对于历史形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公
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占用
量,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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