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条 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二条 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的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差额部分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计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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