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
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人数不应少于二人。从事内部审计的
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审计部负责人须具有相应
的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按公司要求依法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第十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员或者被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业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查财务软件。
(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经济业务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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