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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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qiyuan.com
二〇二五年 五月
致: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现场表决资料等。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0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05 月 20 日(星期二)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
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19 楼倍轻松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05 月 20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5月20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倍轻松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倍轻松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52,059,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690%(本数据与以下相关数据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
致),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950,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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