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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8 18:08:51 股吧网页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8


关于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目 录

释义...... 2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8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六、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6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2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3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3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7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8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8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北京昂 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根据上下文,亦包括整体变
瑞微 更为股份公司前的昂瑞微有限

昂瑞微有限 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使用
的公司名称,曾用名为“北京中科汉天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昂瑞微 广州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深圳昂瑞微 深圳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中科汉天下电子有
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昂瑞 上海昂瑞创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西安昂瑞微 西安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苏州昂瑞微 苏州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大连昂瑞微 大连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香港昂瑞微 香港昂瑞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香港中科汉天下电子有限
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境内子公司 广州昂瑞微、深圳昂瑞微、上海昂瑞、西安昂瑞微、苏州昂瑞微、大连
昂瑞微的统称

下属企业 境内子公司及香港昂瑞微的统称

韩国代表处 香港昂瑞微于韩国设立的代表处

上海昂兆 上海昂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已于2024年9月注销

北京鑫科 北京鑫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
的股东

南京瑞达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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