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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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括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因股东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4 日收到股东提交的新增临时提案,公司
于 2025 年 5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新增临时
提案,并同意将本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股
东大会顺利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
公告》,将原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原股权登记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事项、股东大会会议资
料其他内容等均不变。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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