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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8:59:48 股吧网页版
西安奕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公司
的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七)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八)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九)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或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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