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
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
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七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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