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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8:59:47 股吧网页版
西安奕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
是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除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范围不得超过公司持股比例。不允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
务。

第九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首席财务官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首席财务官组织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首席财务官组织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
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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