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2 18:59:46 股吧网页版
西安奕材: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首席审计官组织是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会计、审计、法律或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