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1 号指引》”)及《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或规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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