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称“《1 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第四条 除《1 号自律监管指引》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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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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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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