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3 17:34:57 股吧网页版
厦钨新能: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4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简称“公司”)。
3 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
4.1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

(1)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3) 董秘办和财务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的
日常管理部门;

(4)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应配合董秘办和财
务中心的信息披露工作。

4.2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应当
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4.3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在公司高管中
任命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
式。
4.4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和协调职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接受
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
4.5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1)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 公司高管;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4)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5)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6)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4.6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1)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流
程,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3)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并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4.7 高管的职责:

(1)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 应完善重大信息报告体系建设;

(3) 应加强对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管理;

(4) 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
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4.8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 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2) 负责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3) 协助董事会及时了解信息披露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对于信息披
露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

(4) 负责组织办理公司信息的对外发布。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