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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钨新能: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86 591)8806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 104 号
致: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本次会议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以及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50.26%股份的股东厦门钨业股
份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的临时提案,即《关于收购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二次资源制造部相关业务资产组的议案》《关于收购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赣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 47%股权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新增临时提案。2025 年 5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临时提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人资格、提案内容及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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