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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7 23:32:07 股吧网页版
8-3-4补充法律意见(十六)(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十六)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涉及期间事项的更新 ......5
第二部分 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4
第三部分 其他更新事项......2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7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28
四、 发行人的设立......3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33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 ......46
八、 发行人的业务......4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8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7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4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4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135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13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3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37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37
二十、 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137
二十一、 发行人 VIE 架构搭建和拆除 ......145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45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14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十六)

德恒 06F20190133-00088 号
致: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下称“《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至《补充法律意见(十五)》”)。

鉴于上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至《补充法律意见(十五)》出具日至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十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同时容
诚对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4]518Z0879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518Z1018 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
发行人上述期间事项的变更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称“报告期”是指“2021 年、2022 年 2023 年及 2024 年
1-6 月”。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至《补充法律意见(十五)》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至《补充法律意见(十五)》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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