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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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331 号
二○二六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331 号
致: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知日新”)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容知日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容知日新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容知日新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容知日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容知日新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容知日新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亦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披露了《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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