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其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及内、外部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在于协助董事会履行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审计事务等方面的监督与决策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会议及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补选出委员就任之前,原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主任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
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九)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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