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规范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是公司
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该等人员执行
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班子及任期
第五条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
责。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除总经理外,其余各职位通称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七条 由总经理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职责,以公司文件形
式予以明确。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规定亦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
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
会任期相同,均为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不得: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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