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 发行人的设立......1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
七、 发行人的股权及演变 ......12
八、 发行人的业务......13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6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1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1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1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9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0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0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07F20190046-1 号
致: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1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及法律意见签署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注册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误导或虚假之处,且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
对于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法律意见的依据。
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中简称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