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签署重大合同、实施重大投资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的报刊上进行信息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
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上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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