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为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第二章 董事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勤勉义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二)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三)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是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董事应遵守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特定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关联董事应严格遵守关联
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其任职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九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