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任命。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最近3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委员任职期间如辞去公司董事、委员职务或不符合公司董事、委员任职资格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进行补足。但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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