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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科技:总经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视情况需要在内部或者外部将总经理称为总裁,副总经理称为高级副总裁。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八)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总经理的解聘,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辞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公司经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如有)和其他职务。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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