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管控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委托理财(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委托贷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包含公司购入不动产、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风险投资行为,上述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本制度中涉及委托理财业务类型的,适用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两项制度若有冲突的,以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
会或 CEO 办公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下设的投资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为公司管理对外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相关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及分析,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2、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针对对外投资事项上报至审议或审批部门;
3、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和商务谈判;
4、组织项目清算与交接工作;
5、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与总结;
6、对实施新项目投资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和组织;
7、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包括投资协议的签署以及投资款的申请等);
8、负责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对外投资事项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并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进行评价考核,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公司证券法务部下设的证券部为对外投资事项的三会审议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投资部办理相关事务。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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