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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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壹石通”)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壹石通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作废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
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作废,壹石通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肖成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 6月 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2-046)。
4、2022年 6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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